安徽拍賣公司解說拍賣與變賣的區別
安徽拍賣公司解說拍賣與變賣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轉讓給最高應價人的買賣方式。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組)決定價格和分配的過程。所謂的轉售通常是指出售財產以換取現金。與拍賣相比,兩者都是出售財產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售程序、方法、范圍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拍賣和轉售可以作為民事訴訟執行階段未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的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和競爭力使拍賣與轉售嚴格不同。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同的程序。拍賣必須提前公告,并通知有關人員到場,但變賣沒有規定。
2.不同的期限。拍賣對物品的公告拍賣時間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不受時間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是不同的。拍賣時,拍賣標的物必須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后通過競價中介確定拍賣標的物的價值;沒有此程序可以出售。
4.不同的形式。拍賣以公開的形式進行,以競爭的形式現場交易,銷售可直接交商業部門購買或出售。
5.不同的目標范圍。拍賣財產既適用于動產,也適用于房地產;既適用于一般財產,也適用于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大多數國家對房地產的銷售和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的銷售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范圍比銷售更廣,其地位也比銷售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中,強制執行的范圍是不同的。拍賣前必須扣押拍賣的所有物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罰,另一方面也便于拍賣。換句話說,任何沒有被扣押的財產都不能被拍賣。銷售范圍更廣,其不公平包括扣押。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