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拍賣行是在法院查封后拍賣的,雖然該房屋已在平臺上拍賣,但由于該房屋處于查封狀態,不能以自己的
拍賣房屋存在有人占用.清房交不了的潛在風險,買房,無外乎自住或者投資,如果買的房子最后拿不到自己手上,那就等于花錢買罪受,那么法拍房不能清付,誰的利益會受損?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債務人:房屋的低價成交,直接影響到債務的清償能力。
法拍房交易市場中,風險越高的房屋就很少有人問起。若債務人配合清房,房屋成交價格高于出售二手房的可能性極高;而未結清的情況下,房價基本上是在起拍價上下徘徊。凡有一套未結清房屋,債務人所遭受的損失均在百萬元以上。僅從經濟效益考慮,債務人對法院執行的對抗是不理性的。
在案外人(通常是普通債權人)占有的情況下,如果案外人合作處置也可以獲得一些好處,結果是由于其占有房產拒不配合拍賣,導致房產拍賣價格過低,案外人可能會以一種不合理的方式獲得財產。
2.對于債權人來說:法拍房成交價較低,債權清償就會受到很大影響。
債權者會陷入進退維谷。第一,本息難以覆蓋。假如債權人是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在北京.上海房價已經全面下跌的情況下可以收回本金,感謝上帝(作者注:回到房抵貸業務的風控角度,借款人的信用比房產更重要,約定再高的利息也沒有用)。
所以,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只有寄望于法院能夠清算,才能最大程度地確保其利益的實現。要不然,即使抵押物被掛拍,因不清房屋,導致房產低價成交,也會給債權人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失。
二是難以變現,處置周期較長。如法院必須清點房屋后,方可進行拍賣(目前上海.江蘇...也有類似規定),債權將不能變現,執行前需辦理過戶手續。
3.對于買受人來說:購買了不清的法拍房,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幸福感。
盡管司法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是買主,撿了便宜,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卻不能住進房子,還得租住。
買主不但有抵押貸款,而且還有租金,對于本就掙扎在溫飽線上的財務.法律民工來說,裁員壓力已經夠大了,房子還會鬧得很大,需要很多精力。對較為激進的買受者,還可能采取自我救濟措施,從而引發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因此,在法拍房不清的情況下,沒有贏家。